法治的细节
关于废死
贝卡利亚的观点:
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。大家为了共同的生活放弃了一部分权利,形成了国家。但是人们所放弃的权利是有限的,不可能把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也交出去。甚至生命的所有者都不应有权自我了断,故国家就更不可能有这种剥夺生命的大权。所以死刑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违反,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权力。
死刑起不了威慑的效果。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,比如剥夺生命,而是刑罚的延续性,比如无期徒刑、终身监禁,因为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,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。死刑看起来残酷,但执行时间很短,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容易很快被遗忘,影响也是暂时的。
如果真的要用死刑来显示法律的力量,那就需要月月杀天天斩,这陷入了悖论——死刑本来是为了预防犯罪,现在还得确保经常有犯罪分子被处决。
贝卡利亚认为,终身苦役的效果要比死刑好得多,终身苦役给老百姓提供一种长期现实的警戒作用,这种坏榜样的效果能管很久。人们往往能够忍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,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。死刑有时是很无力的,尤其犯罪分子对死刑判决无所谓的时候。
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,反而会产生反作用。因为人的天性同情弱者,崇拜强者,刑场上受刑人与国家力量对比悬殊,可能激起人们对受刑人的怜悯。“好汉”式的受刑人也往往让民众忘记其所犯下的罪行,反而觉得这些人很“勇敢”,值得尊重。从这个角度而言,法律的尊严大打折扣。
死刑会让人变得越来越残忍,甚至以暴制暴,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。法律禁止谋杀,但自己却在公开地谋杀,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,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。
死刑一旦误判,后果是无法挽回的。
一些反对的意见:
- 这些论证主要从死刑的效果出发,但死刑是否有效依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。
死刑不是一种工具,它寄托着人们以血换血以牙还牙的朴素情感,有其自身的价值。
死刑误判后果不堪设想——现实是不完满的,司法制度必然存在缺陷,但为了不枉杀一人,就放过可能更多的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”之人,真的合适吗?特别是,考虑受害人一方的感受,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宽恕犯罪人?
对于谋杀这种最为恶劣的犯罪,只有剥夺生命才能体现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。同时,这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,因为只有当其认识到自己的罪错,并愿意献出生命来偿还罪债,他才重拾了作为人的尊严。
关于终身苦役——现实中难以建立其长期有效的监督方式,民众在国家力量面前处于弱势。